石家庄学院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8日
石院办【2017】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网络安全工作事关国家安全、网络空间主权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办公厅、教育部及河北省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和《网络安全法》等文件,为做好学校网络安全工作,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工作,是指对于由校内单位建设或管理,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或管理的校园信息网络、数据中心、互联网站和应用系统,为防止发生信息化设备设施故障、网络攻击、有害程序入侵、信息破坏和窃取等网络安全事件而开展的预防和整治工作。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政策法规,制定网络安全总体规划,加强安全管理与技术研究,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落实。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责任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分管信息化、宣传、安全、保密、学校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谋划、统一部署全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统筹制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规范网络安全信息汇报、分析和研判网络舆情,研究解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要问题。
第五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宣传部部长兼任,副主任由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主任兼任。
第六条宣传部负责网络信息内容审核、发布及安全工作,负责学校网络舆情工作;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为全校各单位网络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支持。
学校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是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按本办法落实网络安全工作,推进本单位信息化发展。各单位应明确指定本单位信息网络、互联网站和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名单报备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并报备。
第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校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应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网络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校园信息网络建设管理
第八条校园信息网络包括校园计算机网络、公用通信网络和专用通信网络,统一归口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管理。
第九条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地下管网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依规使用和管理校园信息网络管道。
第十条校园计算机网络包括校园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涉及光缆、网络机房、网络设备、域名管理、IP地址管理、认证计费、安全防护、网络接入与运维等,由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网络接入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所需的网络设备间和电源保障,协助解决网络布线和设备安装所需空间,负责安防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校园计算机网络接入互联网遵循“统一出口、统一管理”的规定,由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负责实施。学校各单位在校园内不得擅自通过社会网络资源接入互联网。
第十二条师生员工接入校园计算机网络,实行“实名注册、认证上网”的制度。网络接入实名制由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学校所有基建、修缮工程应将工程范围内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纳入工程设计、实施和竣工验收范畴。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及其网络设施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数据中心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数据中心主要包括支撑各类应用系统运行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学校基础数据库、统一数据交换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及统一信息门户。
第十六条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负责数据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负责数据中心的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和主机安全,负责学校基础数据库和统一数据交换平台的建设和安全管理,负责各单位业务数据库与基础数据库之间完成数据交换和共享。各单位负责建设、维护本单位业务应用系统所配套的业务数据库,对本单位业务数据库的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及所申请的共享数据的安全负责。
第十七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校内信息系统提供统一的身份管理、安全的认证机制、审计及标准接口。校内各单位建设面向师生服务的应用系统时,应与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进行认证集成并向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备案系统信息。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负责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的安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应用系统的权限管理及安全。
第十八条全校各单位应依托校内数据中心实施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需要使用校外数据中心的需报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审批,严禁使用部署在境外的数据中心。涉及学校基础数据、师生个人信息或敏感信息的应用系统和互联网站,严禁部署在校外数据中心。
第十九条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对学校数据中心的使用实施准入管理。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负责制定使用数据中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在系统上线前进行安全检测。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并检测通过的系统方可上线运行。
第二十条数据中心的使用单位应遵循数据中心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按需申请、有序使用;规范本单位数据中心资源的使用和管理,不得利用数据中心资源从事任何与申请项目无关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互联网站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单位设立互联网站,应使用学校互联网IP地址和学校互联网络域名,并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设立互联网站,可基于学校网站群平台建设,也可委托软件开发商建设;各单位应按网络安全保护等级的相应规范落实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学校网站群平台由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统一建设,其技术安全由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负责;运行在网站群平台上的网站的内容安全由网站主办者负责,未运行在学校网站群平台上的网站的技术安全和内容安全由网站主办者负责。
第二十三条各互联网站的主管单位应建立网站应急值守制度,规范应急处置流程,由专人对网站进行监测,发现网站运行异常及时处置。对于使用频度不大、阶段性使用的网站,可采取非工作时间或寒暑假、节假日关闭的方式运行。
第六章 应用系统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鼓励优先采购安全、成熟和售后服务优良的商业软件。没有相应商业软件,或商业软件不适应学校实际需求的,可以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相关规定委托资质和信誉良好的软件开发商进行开发。对于业务管理部门具有应用系统开发维护能力并能够保证其信息安全的,可在学校顶层设计和软硬件配置框架内自行组织开发。
第二十五条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需要撰写需求分析报告,明确详细的功能和性能需求。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负责软件所需的数据中心资源,包括硬件、运行平台软件和基础数据等,协助制定技术方案。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组织对技术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批,并确定拟建应用系统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应用系统按照相应等级的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对于购买商业软件或委托软件开发的,业务管理部门根据论证和审批通过后的方案,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业务管理部门为应用系统的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组织软件提供商并会同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制定应用系统运维和安全管理方案。应用系统原则上由业务管理部门运维,特殊情况可委托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运维。
第二十八条应用系统投入试运行后,由业务管理部门初步验收,出具初步验收报告,并向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申请开展网络安全保护等级测评。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护等级测评,形成测评报告,该报告为应用系统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应用系统由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章 监测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学校各应用系统和互联网站,由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确定安全保护等级,按相关规定对网络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评测。经评测,网络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应用系统或互联网站的主管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到位。
第三十条各单位定期对本单位应用系统和互联网站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配合有关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信息内容检查、保密检查与审批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按照学校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置流程,做好事发紧急报告与处置、事中情况报告与处置和事后整改报告与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网络安全值守制度,做到安全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学校各单位网络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学校保障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所需的人员编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高水平的网络安全管理专职队伍和技术支撑专业队伍。学校保障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的经费投入和物理空间需求。
第三十五条学校切实开展人员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各单位制定网络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开展面向全员的普及型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安全和防范意识,培养良好的媒介素养和规范的网络行为。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组织开展信息化管理和技术人员专业培训,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工作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网络安全工作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按照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置流程及时、如实地报告和妥善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工作不力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师生员工违反网络安全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由人事管理或学生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时,由相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保护,接受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网络安全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