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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网络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23  查看次数:
石政[2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信息管理工作,促进网络建设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网络为师生员工的教学、科研和生活服务的职能,根据国家有关网络管理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利用学校资源登陆互联网,或者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学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包括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共机房,已经连网的学校各部门、单位以及师生员工。
第三条 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主干网的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负责学校信息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学校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以及对二级域名和链接在校园网上的各部门、单位网站进行有效的监管与技术支持。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需要连入校园网,或申请二级域名、建立二级网站的,需经校级主管领导批准,并到信息中心办理备案手续。二级网站设专人管理,及时更新信息,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网站要记录必要的用户信息,并在显著的位置提示用户承担的法律责任。
各部门、单位设立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上网信息的收集整理、上网计算机的系统维护、网络安全及保密管理工作,并对网络信息进行严格管理。网络管理员名单须报学校信息中心备案。
第五条 校园网站的栏目由校办公室、宣传部牵头制定;“学校概况”栏目由校办公室提供内容;“新闻栏目”由宣传部负责内容的审核与发布;“通知公告”栏目内容由校办公室审核与发布。其他栏目由栏目涉及部门提供内容。
各部门、单位上网信息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
学校网站发布校级新闻或通知要慎重发布敏感信息,如涉及个人隐私等内容;不发布可能涉及侵犯版权的内容(如论文、软件、音乐等),如确有必要,应做必要的免责声明。
第六条 学校网站、二级网站提供电子公告服务须符合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经校级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信息中心备案,同时报告党委宣传部。电子公告服务需要有信息中心认可的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网络管理员为网络安全员。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对网站上传信息内容、BBS、留言板和FTP服务进行管理和检查,若发现有害信息应立即予以处置,并及时报信息中心备案,同时报告党委宣传部。
第八条 不得利用校园网刊登如下新闻、信息和言论: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
(2)妨碍宗教信仰自由,宣扬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3)有暴力、色情、迷信、恐怖或者教唆犯罪内容的;
(4)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虚假新闻、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危害学校团结和稳定的;
(5)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学校机密的;
(6)侮辱和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8)其它有损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内容。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有关信息,造成负面影响的,学校将严格追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以及网络管理员的相关责任;违反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信息中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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