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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校园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23  查看次数:
石政院[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家庄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络)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络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CERNET)”以及中国联通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各部门、单位和全校师生员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信息中心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校园网络全面运行、管理和发展规划。
第四条 建立二级网站的部门应确定一名部门领导分管网络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进行监督管理,并确定一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管理。
第三章 校园网络的运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 校园网络主干光缆、交换机、服务器、路由器及其附属设备等由信息中心管理,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搬动和设置,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在信息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本部门网络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信息中心有责任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连入校园网络的计算机子网和单机,由本部门使用、管理和维护。单位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及保密工作,指导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八条 需要扩充网络或需上新的应用系统,系统应用部门应向信息中心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络开展商业性活动。各部门网络如连接除校园网外的其它出口,必须报信息中心备案。
第四章 IP地址与用户
第九条 IP地址是宝贵的网络资源,全校网络IP地址由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分配和管理。
第十条 入网单位应统一向信息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
第十一条 学校对校园网络使用的管理采用用户认证方式。凡使用校园网络的人员,必须注册为石家庄学院校园网络用户,并到信息中心确认。确认后的用户,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接入校园网,访问internet和学校资源。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必须与信息中心签署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协议,自觉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都必须与信息中心签署《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用户守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第十五条 除信息中心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 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的信息站点。确需设立公共文件服务器或Web服务器的单位,应事先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并指定专人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只能限于学术交流范畴,不得涉及政治或违反知识产权的内容,并接受信息中心的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
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和各网络使用部门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与培训,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网络使用部门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网络建设经费
第十九条 校园网络的运行和管理坚持非赢利性原则。信息中心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校园网管理、运行、维护、扩充升级等所需经费计划,报主管校长,经学校批准纳入每年经费预算解决。
第二十条 校园网与国内国际网络互连,按合同规定应向CERNET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交纳通信和信息费用,由信息中心统一办理。
第七章 惩处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注册账号和密码、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信息中心将要求相关子网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处共同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网络使用部门和个人用户,信息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警告、停止个人入网账户、停止计算机入网、停止子网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诉诸法律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学院内所有联网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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